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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为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立规
作者:   日期:2020-01-06   浏览:2161次  文章来源:中国自然资源报尹凤兰  发布时间:2020年01月06日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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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日前,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式、程序、验收标准等,为今后进一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、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及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立了规矩。
  《通知》提出,根据矿业权范围与自然保护区的重叠关系,矿业权退出分别采取扣减避让和整体注销两种方式。各市要按照自身制定的退出工作方案和“一矿一策”退出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进行。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、矿业权出让收益(价款)缴纳、矿山治理等客观问题暂时无法按时完成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等变更、注销的,矿业权人可在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后提出验收申请。自然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已停止、完成工程处置、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不再重叠、重大隐患已消除的,可以出具验收意见。
  《通知》规定了矿业权退出补偿和职工分流安置政策。对合法矿业权,由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,实行合理补偿。县(市、区)政府要统筹考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投入等情况,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,签订补偿协议,依法进行补偿。省政府和各市政府结合去产能等政策给予适当奖补。参照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有关规定,通过开展转岗培训、给予稳岗返还、内部退养等方式,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。各级财政全额出资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不具备延续条件或自然终止的、在矿业权退出工作开展前,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被列入取缔范围的矿山企业不予补偿。
  在防范金融风险和强化税收支持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,从组织矿业权人与债权银行协商制定授信风险敞口解决方案、协调银行机构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等方面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。对因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而停产停业、关闭的矿山企业,执行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规定。
  《通知》强调,各级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,加强领导,落实责任,强化配合联动,形成工作合力。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要简化相关证照变更、注销等审批程序,加快审批进度;省应急厅、省能源局、山东煤矿安监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,指导督促各相关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制定完善矿业权退出安全生产监管方案及应急预案,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或监察。
  山东省强调,对矿业权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、进度滞后、不作为、乱作为等问题,一经发现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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